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02********0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1804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6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凯欠原告张忠亮代偿款86763.4元,扣除被告吴凯已偿还的6000元,被告吴凯于2021年6月14日前给付原告张忠亮15000元,于2021年9月21日前给付原告张忠亮15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张忠亮15000元,于2022年6月14日前给付原告张忠亮15000元,于2022年9月21日前给付原告张忠亮15000元,于2023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张忠亮5000元,余款原告张忠亮自愿放弃;如被告吴凯有一期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以未付款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同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张忠亮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且原告张忠亮可就全案剩余标的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吴凯负担(被告吴凯已缴纳)。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31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