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振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4********1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7343号 |
案号 |
(2022)苏1311执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振生应偿还原告朱克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借款本息定于2021年12月21日前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