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盛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4********46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姜民初字第02262号
案号
(2021)苏1204执恢13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盛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蒋顺珍、潘明霞616177元;二、被告吴友民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11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蒋顺珍、潘明霞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吴盛春、吴友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80元,依法减半收取6090元,由原告蒋顺珍、潘明霞负担1640元,被告吴盛春负担4450元(由原告蒋顺珍、潘明霞、被告吴盛春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18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账号:20110104005888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20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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