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21********40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621民初2728号
案号
(2022)皖0621执恢1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三宝、刘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借款本金199998.99元及利息(计算至2016年5月17日,利息为65350.32元;自2016年5月18日起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12.25%加收50%、按本金199998.99元,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任勇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0元,由被告孙三宝、刘影、任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17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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