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81********49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21民初6084号 |
案号 |
(2022)皖0321执6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浙江浩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53037.22元及利息2471元(利息从原告代偿之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按年率6%计算,即2018年4月19日、2018年6月19日、2018年8月17日、2018年10月19日、2018年12月19日、2019年2月19日、2019年4月19日和2019年6月19日为被告王朴代偿6352.77元、6654.93元、6672.65元、6668.99元、6671.76元、6671.95元、6670.71元和6673.46元);二、被告王朴从2019年8月31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清偿本息之日止。三、被告王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浩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四、被告刘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赵浙江浩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4元,由被告王朴、刘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