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2********0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02民初2674号 |
案号 |
(2022)苏1202执4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韦扬人民币594000元,被告朱融对被告沈娟上述还款义务中的527000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韦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71元,由原告韦扬负担31元,被告沈娟负担9740元,被告朱融对被告沈娟应负担部分中的9070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此款原告韦扬已预交,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15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