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2********0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02民初2674号
案号
(2022)苏1202执4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韦扬人民币594000元,被告朱融对被告沈娟上述还款义务中的527000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韦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71元,由原告韦扬负担31元,被告沈娟负担9740元,被告朱融对被告沈娟应负担部分中的9070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此款原告韦扬已预交,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15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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