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凌华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21********2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506民初1499号 |
案号 |
(2022)皖0506执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马鞍山市鹏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博望支行借款本金566517.62元、支付利息18303.39元,合计584821.01元,并同时支付以借款本金566517.62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6.75%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马鞍山市东盟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博望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保全申请费3620元;三、凌华星对马鞍山市东盟建工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博望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8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鹏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凌华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