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伏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3********16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04民初782号
案号
(2022)皖0504执3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刘伏霞、刘泽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5362.73元及利息、滞纳费30799.7元(利息、滞纳费暂计算至2020年6月27日,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滞纳费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利息、滞纳费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1元,由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18元,刘伏霞、刘泽亿负担3423元;公告费600元,由刘伏霞、刘泽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11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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