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平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4********11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524民初1672号 |
案号 |
(2022)湘0524执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罗平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魏运廷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的利息1529720元,本息合计2129720元。2021年4月9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魏运廷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直接支付给原告,或者支付到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隆回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账号:80026407991101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837.76元,减半收取11918.88元,由被告罗平峰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