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平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4********11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524民初1672号
案号
(2022)湘0524执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回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罗平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魏运廷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的利息1529720元,本息合计2129720元。2021年4月9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魏运廷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直接支付给原告,或者支付到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隆回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账号:80026407991101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837.76元,减半收取11918.88元,由被告罗平峰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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