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2********61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322民初2675号
案号
(2022)皖0322执2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五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蒋波应偿还原告五河县江淮水暖材料店货款1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五河县江淮水暖材料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被告蒋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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