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封远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723********34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891民初3007号
案号
(2022)粤0891执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与被告封远军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分期通业务》项下的贷款提前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二、限被告封远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的信用卡透支本金88992.11元及支付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11774.94元、手续费7607.01元,合计108374.06元;2020年6月30日之后的利息、手续费、复利按《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限被告封远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截止2020年6月30日的违约金5125.21元;2020年6月30日之后的违约金依照《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至还清之日止。以上二、三项的利息、复利、手续费以及违约金总计以不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9.99元,由被告封远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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