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才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11********0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803民初1941号 |
案号 |
(2022)粤0803执4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彭才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9885.31元,以及支付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至2019年10月27日止的利息和复利2963.55元、其他费用0元;2019年10月28日之后的利息、复利、其他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二、限被告彭才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计至2019年10月27日止的违约金1147.92元,2019年10月28日之后的违约金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至还清之日止。以上一、二项的利息、复利、违约金以及手续费总计按被告彭才兴应支付的债务款项为本金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