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果然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7********TT8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06民初7625号 |
案号 |
(2021)苏0706执42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果然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海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费用和配送费用共计779534元。二、被告连云港果然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海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费用61100元,同时,原告连云港海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应向被告连云港果然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等额的合法正规发票。三、被告连云港果然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海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2526.5元。四、被告连云港果然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海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违章费用2700元。五、被告连云港果然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海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用40000元。六、驳回原告连云港海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1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1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9718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原告连云港海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943元,被告连云港果然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7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学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06MA1XPQTT8M |
登记机关 |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96号丰联广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