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国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28********24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506民初642号 |
案号 |
(2022)冀0506执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国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红军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第一段利息为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率按月息1.5%计算;第二段利息为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利率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25元减半收取计113.125元,由被告李国英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