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明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24********4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21民初2822号 |
案号 |
(2022)皖1021执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明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歙县牛犇养殖专业合作社货款926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92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歙县牛犇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24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