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1********75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25民初7251号
案号
(2022)皖1225执10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金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标借款本金42000元及利息4851元(利息按年利率11.55%自2020年6月26日计算至2021年6月26日,之后利息,以本金4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55%计算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二、被告杨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元(原告预交),财产保全费440元,合计926元,由被告马金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23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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