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1********23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21民初2501号 |
案号 |
(2022)皖1221执8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婚生女杨荷宁继续由被告杨来子抚养,原告王敏支付自2017年11月至2020年12月抚养费共计20556元,已当庭履行完毕。以后的抚养费继续按照(2017)皖1221民初49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二、原告王敏有权在不影响婚生女杨荷宁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有权探视孩子、寒暑假可以接走孩子共同生活几天,被告杨来子需予以配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敏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