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1********69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424刑初96号
案号
(2021)湘0424执9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宗贤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37年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零一万。(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另行政拘留十日折抵刑期十日,即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2035年4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易聪明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一十五万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一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32年8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盛波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四万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2028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贺恒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三万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2031年4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唐冲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人民币;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2025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易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八、对被告人李宗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1万元、被告人李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6万元、被告人易聪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5万元、被告人盛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3万元、被告人贺恒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九、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电脑、人民币等物(详见附表),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对贺恒在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16号融冠亲城二期3201室享有的份额依法予以追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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