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日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21********3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803民初1502号
案号
(2021)粤0803执25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霞山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日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兴才支付购车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5.78%计算,自2021年3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李日俦负担300元,原告李兴才负担125元。反诉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日俦负担。被告李日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300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3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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