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2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2944号
案号
(2022)苏1311执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羿良叶租金20568元、违约金10000元,合计30568元;二、被告沈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羿良叶返还钢管1202.6米,扣件823只、叉管85支;不能返还的部分,按照钢管10元每米、扣件5元每只、叉管5元每支的价格折价赔偿;三、驳回原告羿良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6页共6页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被告沈强负担(原告已缴纳,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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