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鸿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23********70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04民初4072号 |
案号 |
(2021)苏1204执23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戴鸿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陈桂平货款184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戴鸿滚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