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鸿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23********709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04民初4072号
案号
(2021)苏1204执23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戴鸿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陈桂平货款184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戴鸿滚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01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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