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中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7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06民初499号 |
案号 |
(2019)苏0706执5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日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借款本金2246628.32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7日至2014年1月26日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7日至2014年12月1日以本金2249006.76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11日以本金2248601.02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246628.32元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连云港中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中翔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汤佛明、邱寿宇、陈秋平、周碧芳、林金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73元,公告费606元,合计253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日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连云港中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中翔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汤佛明、邱寿宇、陈秋平、周碧芳、林金水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告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时间 |
2020-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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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汤佛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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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路1-8号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