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传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603********1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603民初2342号
案号
(2022)桂0603执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何传龙向原告胡忠连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3000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何传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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