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82********406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382民初304号
案号
(2022)湘0382执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韶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毛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杨超偿还借款本金86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原告杨超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杨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元(原告已缴纳125元),由原告杨超负担125元,由被告毛玲负担1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毛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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