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21********4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682民初2763号 |
案号 |
(2022)湘0682执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湘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曲青锋、胡建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子亮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月利率1.2%为标准,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8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曲青锋、胡建国承担。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湘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