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行唐县军立奶牛养殖小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0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4民初5980号 |
案号 |
(2022)冀0104执25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颜红、张兵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926687.0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6月4日利息为21110.21元,罚息为1359.59元、复利为237.31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约定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但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最初本金与以最初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二、被告石家庄箐冉牧业有限公司、赵元秋、杨力伟、张贵娟、行唐县上方乡东井底村奶牛养殖场、焦新军、张荣国、行唐县军立奶牛养殖小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4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马颜红、张兵虎、石家庄箐冉牧业有限公司、赵元秋、杨力伟、张贵娟、行唐县上方乡东井底村奶生养殖场、焦新军、张荣国、行唐县军立奶牛养殖小区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3-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