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创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5********2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02民初1038号
案号
(2021)苏1302执21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创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月13日为19392.82元,此后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给付律师费10000元。二、关于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对登记在被告陈创业、朱晓芳名下位于宿迁市紫金名门2#商铺s-13-14号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92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关于上述第一项债务,被告朱晓芳对上述第二项抵押物清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18元,均由被告陈创业、朱晓芳负-6-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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