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3********1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222民初1319号
案号
(2022)皖1222执恢3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柯志锋和黄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何文涛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272万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2月26日,以后利息另计);二、张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何文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00元,减半收取53500元,由何文涛负担10000元,柯志锋、黄英、张超共同负担43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3-10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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