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志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821********208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06民初1614号
案号
(2022)皖0506执2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长林、袁志燕签订的《“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中借款合同部分于2021年11月8日解除;二、吴长林、袁志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万元,利息4451.76元,合计94451.76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9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7.77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6-三、吴长富对吴长林、袁志燕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长林、袁志燕追偿;四、驳回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1元(已减半收取),由吴长林、袁志燕、吴长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10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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