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106********2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504刑初161号 |
案号 |
(2021)皖0504执27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何路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两罪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及贩卖、运输毒品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6日起至2039年3月31日止。罚金、没收财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二、被告人刘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36年4月1日止。没收财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三、被告人杨正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36年4月1日止。没收财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四、被告人杨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2029年11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五、被告人林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8年8月1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六、被告人王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8年4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七、被告人魏明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八、将随案移送的手机七部、银行卡二张,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