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2********2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8民终1650号 |
案号 |
(2021)皖1882执38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21)皖1822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诉人杭天骏借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3万元利息自2019年10月1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5万元利息自2021年1月2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杭天骏一审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元,合计4640元均由被上诉人刘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