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2********709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21民初3671号
案号
(2022)皖0121执5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磊、李多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善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0元及自2019年10月1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董善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6元,减半收取1418元,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曹磊、李多环负担。上述款项直接支付当事人本人或汇至本院代管款账户(诉讼费需汇至本院代管款账户,汇款时需注明案号和当事人):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09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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