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康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5********7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324民初991号
案号
(2022)皖1324执8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0000元;二、被告胡康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31767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收款单位全称:泗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账号:251070102100****055015041。转账时请注明裁判文书案号及当事人的姓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9元,保全费220元,合计6709元,由原告负担180元,由被告胡康乐负担65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14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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