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文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521********09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21民初2511号
案号
(2022)皖0121执4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杨元明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9日开始按照2021年4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元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被告黄文明负担。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电话0551-66674952。汇款时附言须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08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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