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3********1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822民初3047号 |
案号 |
(2022)皖1882执3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友美借款4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6月24日开始计算到借款还清时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22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