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81********00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181民初2845号 |
案号 |
(2022)皖1181执5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成、姚永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石保志货款13万元及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自2018年8月24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2元,减半收取计205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470元,由被告李成、姚永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