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莉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1023********66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藏0202民初1093号
案号
(2022)藏0202执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莉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优洋偿还借款130,000元,向张际伟偿还60,000元;二、被告王莉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优洋、张际伟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张优洋130,000元为基数、张际伟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王莉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西藏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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