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符小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03********2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803民初2035号 |
案号 |
(2022)粤0803执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符小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支付截至2017年8月22日的信用卡透支款11223.36元、利息571.73元及违约金(滞纳金)469.83元,合计12264.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