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良栓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02********28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704民初2578号 |
案号 |
(2022)粤1704执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良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贷款本金299481.43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计至2021年7月20日为15640.71元;从2021年7月21日起的利息以实际所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合同编号:阳东农商行第10020139900830213号)约定利率计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给原告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韶支行;二、被告冯开颜对上述第二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冯开颜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林良栓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26元,减半收取3013元,由被告林良栓、冯开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