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志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23********5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704民初1467号 |
案号 |
(2022)粤1704执4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春梅、谢志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使用费60000元给原告林加雄;二、驳回原告林加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计1154元,由原告林加雄负担465元,被告许春梅、谢志健负担68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2-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