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志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723********5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704民初1467号
案号
(2022)粤1704执4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春梅、谢志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使用费60000元给原告林加雄;二、驳回原告林加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计1154元,由原告林加雄负担465元,被告许春梅、谢志健负担68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2-11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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