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承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25********00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803民初144号
案号
(2022)粤0803执3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651228600012】。限被告郑承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湛江市汇宝钢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5924元及违约金(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8.48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郑承合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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