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贤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121********5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5102民初1319号
案号
(2022)粤51执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贤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卡号6228370114995442的信用卡本金9511.16元、利息1155.3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48.80元、消费手续费(含额度内分期)50.62元(应计利息计至2018年9月21日止,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另计);二、被告陈贤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卡号6259960120391115的信用卡本金77789.97元、利息17966.3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122.74元、消费手续费(含额度内分期)394.92元(应计利息计至2018年9月21日止,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另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4元,由被告陈贤彬负担,受理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已预交,被告陈贤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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