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世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520********6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5102民特41号
案号
(2022)粤51执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申请人刘世有因信用卡纠纷,于2020年10月22日经潮州市湘桥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20)粤5102民诉前调163号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刘世有确认结欠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信用卡欠款人民币24156.18元[暂计至2018年9月21日,本金19976.92元、利息(含额度内分期)3263.6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915.61元],该款由申请人刘世有于2020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共十五个月每月15日前各付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信用卡欠款人民币1500元;于2022年2月15日前付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信用卡欠款人民币1656.18元。二、申请人刘世有确认结欠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本金19976.92元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金额,该款由申请人刘世有于2022年3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三、申请人刘世有若没有按照协议书约定的还款计划履行义务的,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将按申请人刘世有的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的利息(自违反本协议书的还款计划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申请人刘世有于2020年10月22日经潮州市湘桥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粤5102民诉前调163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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