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鲍怡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4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5529号
案号
(2022)苏1311执1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鲍怡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11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7月21日利息为327.28元;后续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按年利率10.2996%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元,由被告鲍怡然负担(原告已预交,待被告履行时一并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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