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化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29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5717号
案号
(2022)苏1311执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尹培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伟强借款本金29073元及利息(以2907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林化锦对借款本金2907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林化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尹培永追偿;四、驳回原告张伟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伟强负担25元,被告尹培永、林化锦负担250元(原告同意待二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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