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81********4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524号 |
案号 |
(2022)苏1311执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光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宿迁市宿豫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33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25874.99元,之后利息以49330元为基数,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律师费800元;二、被告王明端、王成、张红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光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1元,由被告张光超、王明端、王成、张红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