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少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21********30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21民初1534号 |
案号 |
(2019)皖0506执4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编号为流借字第6162018121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安徽隆润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当涂支行借款本金980000元、利息23060.6元(利息算至2019年5月21日),实现债权费用98600元,共计1101660.6元;并以本金980000元为基数,在2019年12月24日前按照年利率6.8%计算,按月付息,逾期按照年利率10.2%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所产生的利息。三、被告陶少波、陈小燕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8元,减半收取计75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04元,由被告安徽隆润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陶少波、陈小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8-07 |
发布时间 |
2019-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皖0506执43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07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141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