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晓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3********45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6275号
案号
(2022)苏1311执1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晓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豫支行借款本金63566.2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1年9月17日利息5162.97元、罚息14416.26元、复利3067.56元;之后逾期利息以63566.26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4%的1.5倍标准计算;复利以14416.26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4%的1.5倍标准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以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律师费900第6页共9页元;二、被告张士贵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士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晓康追偿;三、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豫支行对上述第一项债权有权对登记在张晓康名下的苏n102e0号小型轿车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9元,由被告张晓康、张士贵负担(原告已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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