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0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2325号
案号
(2022)苏1311执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亭应退还原告李波车款25700元,定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570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朱亭汇至原告李波银行账户(户名:李波,账号:623668134000082904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国泰支行);如被告朱亭有一期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李波可就全案剩余标的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朱亭应以未付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李波自愿负担;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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