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成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4********0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91民初233号 |
案号 |
(2022)冀0191执恢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成军、席英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高山借款本金235082.6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截止2018年3月29日计187036.64元,2018年3月30日起的利息以235082.67元为基数按照高山与正定农商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计算,计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76.0元,减半收取计3,438.0元,由被告张成军、席英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